例解建筑业简易计税
浙江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向安徽的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一项清包工建筑服务(开工和完工在同一年度),合同值为1000万元,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甲公司把其中300万元的项目分包给丙公司,结算并支付分包款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甲公司自建部分成本为500万元。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并收取乙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
解: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公司会计处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工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预缴税款时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本题甲公司应在次月申报期前向安徽国税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3、工程完工,收到发包方乙公司工程款时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题中工程完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工程款时纳税义务已发生。“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
甲公司按全额向发包方乙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含税金额970.88万,增值税额29.12万元。建筑服务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且不通过新系统差额纳税功能开具。发包方乙公司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29.12万元。承包方甲公司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向机构所在地浙江国税纳税申报时,按差额计税方式计算应纳税额为20.38万元,本期已纳税额20.38万元,应补税额为0元。可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入库。
4、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8.74
贷:应付帐款——丙公司 300
5、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6、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8、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各明细专栏对冲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29.12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20.3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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